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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10)

其他/待認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10 案號: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促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陳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88,884元,及其中本金83
    ,433元自民國115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
    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嘉佑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二、債務人得於本支付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三、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
    另行聲請。
五、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送達
    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
    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
    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震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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