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22)
其他/待認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22
案號: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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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促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曹恆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15,425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
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鍾詔安
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42,754元 自114年9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002 184,603元 自114年9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4.78計算之利息 003 961,543元 自114年9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4.72計算之利息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二、債務人得於本支付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三、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
另行聲請。
五、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送達
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
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
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永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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