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SYV 監護宣告(2026-06-08)
其他/待認定
KSYV
2026-06-08
案號:家補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補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A01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A02為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
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所定丁類家事事件,
且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
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修正條文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
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王誠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