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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YV 撤銷假處分(2026-06-09)

其他/待認定 KSYV 2026-06-09 案號:家全聲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全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OOO 


            OOO   


            OOO   





相  對  人  O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所為之112年度家全字第15號假處
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112年度家全字第15號假
    處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准許在案。因無繼續為假處分之必
    要,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準用第530條規定,聲請撤銷假處
    分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533條,於假處分準
    用之。又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原可隨時為之,不以
    假處分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因假處分之情事變更為其前提要件
    。即令假處分之原因仍存在或假處分之情事未變更,仍有保
    全必要時,債權人仍得聲請撤銷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
    第2813號判決、107年度台抗字第57號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前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為假處分,經本院
    於民國112年7月31日以112年度家全字第15號民事裁定准許
    ,嗣聲請人即債權人於115年6月4日具狀聲請撤銷假處分,
    其依前開規定聲請撤銷該假處分裁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王誠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