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SYV 撤銷假處分(2026-06-09)
其他/待認定
KSYV
2026-06-09
案號:家全聲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全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OOO
OOO
OOO
相 對 人 O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所為之112年度家全字第15號假處
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112年度家全字第15號假
處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准許在案。因無繼續為假處分之必
要,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準用第530條規定,聲請撤銷假處
分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533條,於假處分準
用之。又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原可隨時為之,不以
假處分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因假處分之情事變更為其前提要件
。即令假處分之原因仍存在或假處分之情事未變更,仍有保
全必要時,債權人仍得聲請撤銷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
第2813號判決、107年度台抗字第57號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前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為假處分,經本院
於民國112年7月31日以112年度家全字第15號民事裁定准許
,嗣聲請人即債權人於115年6月4日具狀聲請撤銷假處分,
其依前開規定聲請撤銷該假處分裁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王誠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