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 選任遺產管理人(2026-03-31)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31
案號:司繼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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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繼補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A01
代 理 人 A02
一、上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A04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
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
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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