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 代位分割遺產(2026-04-0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01
案號:家調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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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字第245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理由二所示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家事訴訟事件之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
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38條第1項、
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另民
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整體、一次性之分
割,非以遺產中各別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即遺產分割之目的
在於遺產公同共有關係之廢止,並非各別財產公同共有關係
之消滅。
二、本件聲請人以債務人A003積欠其新臺幣(下同)205,365元
本息未償,而A003名下僅有如起訴狀附表所載尚未經遺產分
割之公同共有房屋及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聲請人為求
日後求償及強制執行,依民法第242條規定,提起本件代位
分割遺產之訴訟,則自應以除被代位之債務人A003外之全部
繼承人為相對人,當事人始屬適格,然聲請人起訴狀關於當
事人、訴之聲明除記載被代位人A003外,其餘相對人僅記載
A04等,亦未列明被繼承人姓名及其完整遺產,本院無從審
理,起訴程式顯有欠缺,而本院受理本件後,已向高雄市政
府地政局旗山地政事務所函調系爭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之相
關資料(包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等),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函請聲請人聲請閱卷並
於閱卷後7日內補正,然聲請人於115年1月29日聲請閱卷後
迄今均未補正,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㈠被繼承人之姓名、死亡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包括繼承人有
無拋棄繼承)、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
㈡正確之全體相對人真實姓名、住居所。
㈢國稅局出具之被繼承人之遺產稅免稅或繳清證明書或財產清
冊,並敘明請求代位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
㈣聲請人應依前揭資料更正全體相對人之真實姓名、住居所,
並更正聲明,計算相對人之應繼分比例分別為何。此外,另
應就以上補正事項,重新提出記載完全之民事起訴補正狀,
並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以供本院送達對造。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靜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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