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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 選任遺產管理人(2025-09-22)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22 案號:司繼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補字第426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丙○○  
一、上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繳
    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所定丁類家事
    事件,且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
    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
    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程
    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
    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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