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 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2025-11-11)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1
案號:司繼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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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4702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李榮珍之遺
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A03(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代墊費用核定為新臺
幣42,000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被繼承人A03於民國113年5月14日死亡,聲請人奉鈞院113年
度司繼字第6514號民事裁定選任為其遺產管理人,為執行遺
產管理人職務,繼經鈞院114年度司家催字第13號民事裁定
准對被繼承人A03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或聲明願
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被繼承人A03遺有高雄市○○區○○段○
○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分之1)及同小段18建號建物(權
利範圍4分之1,下合稱系爭房地),聲請人已於114年9月19
日以台財產南接字第11420011500號函請高雄市政府地政局
楠梓地政事務所辦理遺產管理人註記,且經臺灣橋頭地方法
院(下稱橋頭地院)於114年9月16日以橋院甯114司執服字第2
3394號通知定於114年10月14日就系爭房地實施第3次公開拍
賣,最低拍賣價格為新臺幣(下同)2,752,000元。又被繼承
人A03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左營菜公郵
局有51元之存款,扣除匯費30元,餘款21元。
㈡被繼承人A03以其所有系爭房地為擔保,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
分別為600,000元、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張城樺
,抵押權人張城樺逕向橋頭地院聲請強制執行中,經橋頭地
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3394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下稱
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未向聲請人陳報債權。高雄市稅
捐稽徵處114年1月20日陳報截至114年1月18日止,應繳納稅
款計807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114年度雄小
字第1039號判決聲請人於管理被繼承人A03之遺產範圍內給
付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行)經13,298
元及如上開判決附表所示利息,現已併入系爭執行事件執行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銀行)向高雄地
院請求聲請人於遺產管理範圍內給付至清償日止應清償該公
司三筆借貸分別為303,860元、71,472元、62,233元及利息
、違約金,高雄地院核發支付命令,聲請人就上開請求提出
異議,經高雄地院114年度雄司小調字第3091號清償借款事
件通知定於114年10月8日10時30分進行調解,聲請人認國泰
銀行對被繼承人A03之債權,仍應由法院審認。此外,本件
遺產管理案尚在公示催告期間,聲請人已於114年9月19日以
台財產南接字第11420011410號函告債權人公示催告期間至1
15年4月20日,副本抄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聲請人將於公
示催告期間屆滿,1個月內再行申報遺產稅。
㈢綜上,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另
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
第4款規定,管理報酬之請求基準,為遺產現值1.5%,依該
規定計算被繼承人A03之遺產管理人報酬為64,501元。爰請
准予裁定聲請人代管被繼承人A03之遺產管理人報酬64,501
元及聲請人因管理遺產支出之必要費用為1,798元,以利及
時向橋頭地院民事執行處參與執行分配等語。
二、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
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
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
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
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之前揭主張,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司繼字6514號民事
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本院114年度司家催字第13號民事裁定
、本院公示催告公告、橋頭地院民事執行處114年6月30日橋
院甯114司執服字第23394號通知、橋頭地院民事執行處114
年8月12日橋院甯114司執服字第23394號通知、橋頭地院民
事執行處114年9月16日橋院甯114司執服字第23394號通知、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中華郵政儲匯處114年2月4日處儲字第1
141000543號函(隨函檢送客戶各類儲金帳戶查詢及客戶歷史
交易清單)、墊付費用明細表、遺產清冊、本院114年度司拍
字第23號民事裁定、高雄市稅捐稽徵處114年1月20日高市稽
管字第1140000736號函、高雄地院114年度雄小字第1039號
小額民事判決、高雄地院高雄簡易庭通知書、高雄地院114
年度雄補字第1563號民事裁定、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114年1
月24日資理字第1140000399號函、調件統計表、調件明細表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4
年1月24日財高國稅徵資字第1142101160號函、111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6日保
結他字第1140001777號函(隨函檢送投資人開立帳戶明細表
、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投資人短期票券餘額表、投資人
有價證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短期票券異動明細表)、財政
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114年9月19日台財產南接字第114200
11410號函、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114年9月19日台財
產南接字第11420011500號函、遺產管理事物工作表、管理
無人承認繼承遺產紀錄表、中華郵政辦理公務機關查詢作業
手續費請款收據、支出憑證黏貼(存)單、本院自行收納款項
收據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本院113年度
司繼字6514號、本院114年度司家催字第13號卷宗核閱屬實
,堪信為真實。準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報酬,洵屬有據
。
㈡本院審酌:被繼承人所遺系爭房地經系爭執行事件定於114年
12月9日進行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拍賣最低價額合
計2,203,000元,此有橋頭地院公告(稿)附卷可憑。另聲請
人業已清查被繼承人之遺產、結清存款、編制遺產清冊、辦
理遺產管理人註記、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
公示催告、通知債權人陳報債權、參與高雄地院114年度雄
小字第1039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及高雄地院114年度雄
司小調字第3091號清償借款事件等管理遺產行為,後續尚有
查明有價證券狀況、申報遺產稅、清償債務、剩餘財產移交
繼承人或歸屬國庫、陳報遺產管理終結等其他事項須處理,
考量聲請人已進行之遺產管理職務,內容尚屬單純,訴訟內
容亦不複雜,後續處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
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認本件遺產管理人之
報酬以42,000元(含聲請人已墊付之全部費用,另關於聲請
公示催告之程序費用1,500元及本件聲請酌定報酬之程序費
用1,500元,分別經本院於114年度司家催字第13號裁定、本
裁定主文第2項中裁定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並已
確定其數額,故無須重複納入墊付費用中計算)為適當,爰
酌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至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
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4款規定,管理報酬之請求基
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點五,僅供法院斟酌,尚非為據以
論酬之依據,併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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