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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 變賣遺產(2025-09-23)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23 案號:司家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拍字第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高浚原之遺
            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何心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甲○○所遺之遺產即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准
予變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3年度司繼字第158
    8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
    前鎮區凱旋市○巷00號)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103年度司
    家催字第246號民事裁定准予為公示催告。被繼承人遺有三
    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下稱系爭股票),茲公示催告
    期間已屆滿,為清償債務而有變賣被繼承人所遺遺產之必要
    ,爰依法聲請變賣被繼承人所遺之系爭股票等語。
二、按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均為遺產管理人職務之一;又為
    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
    得變賣遺產,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4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依民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
    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且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時,
    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
    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此觀民法第1129條、第1132條規定自明
    。
三、經查:
 ㈠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屬民法第1129條所定之「
    其他利害關係人」,為親屬會議之有召集權人。惟被繼承人
    之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復經本院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
    人之遺產管理人,自難期待以召開親屬會議之方式決議變賣
    被繼承人遺產之相關事宜,故聲請人依民法第1132條聲請法
    院許可同意變賣被繼承人所遺系爭股票,自屬有據。又聲請
    人已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公示
    催告期間並已屆滿之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3年度
    司家催字第246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    
 ㈡次查被繼承人遺有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714股,其
    中被繼承人生前未領取之339股及民國104至107年發放之現
    金股利新臺幣(下同)5,040元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
    執字第38123號執行命令扣押在案,其餘375股已辦理掛失補
    發完竣。而被繼承人尚積欠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92
    9,703元、226,248元二筆債務暨其利息,此有聲請人提出本
    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588號裁定、103年度司家催字第246號
    裁定、台灣新生報社刊登廣告證明單、臺灣土地銀行第五區
    區域中心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債權憑證、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墊付費用明細表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等件在卷可稽,而被繼
    承人已知之現金尚不足清償被繼承人之遺債,故聲請人為清
    償被繼承人之債務,聲請本院認可變賣被繼承人所遺三芳化
    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詠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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