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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 代位分割遺產(2025-11-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7 案號:家繼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4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郭俊雄  
            王婉馨  
            余佩蓉  
            楊紋卉  
被      告  張方○○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  

被      告  張○○  

            張○○  

            張○○  

            張○○  

            王張○  

            張○○  

            張○○  

            張○○  



            陳國欽即被繼承人張○○之遺產管理人


兼  上十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
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認本案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
    7號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程序(下稱另案)終結前,應裁定停
    止本案訴訟,故於民國113年3月5日裁定在另案清算程序終
    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經查,現另案業經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以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號裁定清算程序終止,此
    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11月12日函文及所附該案裁定為
    憑。從而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
    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彭志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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