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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 代位分割遺產(2026-04-0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判決 2026-04-08 案號:家繼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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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2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李香穎  
訴訟代理人  李正良律師
被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務處即張
            明達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劉雅魁  
訴訟代理人  郭倍宏  
            胡智詠  
            孫育康  
            蔡國閔  
被      告  A09  

            A10  

被代位人即
受告知  人  A1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
3年度雄補字第661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與被代位人A11就被繼承人A01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其
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四分之一,其餘由被告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
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A09、A10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本院最後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且核無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係被代位人A11之債權人,對A11有新臺幣(
    下同)32萬5,651元之債權及利息,並取得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下稱高雄地院)核發之106年司執字第108530號債權憑
    證在案。被繼承人A01於民國99年7月17日死亡,遺有附表一
    所示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其繼承人為A11、被告A09、A1
    0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務處(下稱高
    雄榮服處,原繼承人A02於107年1月9日死亡,經本院裁定選
    任被告高雄榮服處擔任A02之遺產管理人),其等應繼分比
    例各如附表二所示。嗣系爭遺產中如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不
    動產部分已完成繼承登記,惟A11現已陷於無資力,且無其
    他財產可供清償,系爭遺產查無不能分割之情形,A11怠於
    請求分割遺產,致使原告無法實現債權,原告為保全債權,
    爰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規定,代位A11訴請分割系爭遺
    產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部分:
 ㈠被告高雄榮服處答辯略以:對系爭遺產分割方式沒有意見等
    語。
 ㈡被告A09、A10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經查,原告主張A11尚積欠其32萬5,651元及利息未清償,而A
    11之父即被繼承人A01死亡後遺有系爭遺產,A11、被告A09
    、A10及高雄榮服處(原繼承人A02於107年1月9日死亡,經
    本院裁定選任被告高雄榮服處擔任A02之遺產管理人),被
    繼承人A01之繼承人已分別於105年12月16日、111年12月2日
    、115年3月24日就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不動產完成公同共有
    之繼承登記,應繼分比例則如附表二所示,而系爭遺產無不
    能分割之情形,且就系爭遺產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然迄今
    未能達成分割協議等情,業據原告提出高雄地院106年司執
    字第108530號債權憑證、繼續執行紀錄表、高雄市地籍異動
    索引、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戶籍謄本、股份有限公司變更
    登記表、系爭遺產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參(高雄地院
    113年度補字第661號卷第13至39頁、本院卷二第5至349頁)
    ,並有戶籍資料、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5608號、111年度司
    家催字第230號民事裁定、高雄○○○○○○○○113年9月5日高市鳳
    戶字第11370631700號函及檢附戶籍資料、財政部高雄國稅
    局113年9月5日財高國稅徵資字第1132110714號函及被繼承
    人之遺產稅逾核課期間案件證明書、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
    分局113年9月9日財高國稅鳳營字第1131045396號函及被繼
    承人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及高雄地院10
    3年度訴字第949號民事判決等件附卷足佐(本院卷一第33至
    41、43至48、67至71、73至75、77至83頁、本院卷三第111
    至115、117至166、253至331、341至486頁),堪認原告上
    開主張為真。
 ㈡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
    名義,行使其權利,民法第242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代位權
    係債權人代行債務人之權利,代行者與被代行者之間,必須
    有債權債務關係之存在,否則即無行使代位權之可言,並以
    債權人如不代位行使債務人之權利,其債權即有不能受完全
    滿足清償之虞而有保全債權之必要始得為之。倘債之標的與
    債務人之資力有關,如金錢之債,其債務人應就債務之履行
    負無限責任時,代位權之行使自以債務人陷於無資力或資力
    不足為要件(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01號判決參照)。
    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亦
    分別明定。查A11因積欠原告前開債務尚未清償,且其名下
    財產除公同共有之系爭遺產及現值5,000元之房屋1間外,已
    無其他財產足敷清償原告債權而陷於無資力(本院卷三第77
    至87頁A11之税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又A11與
    被告A09、A10及高雄榮服處於被繼承人A01死亡後共同繼承
    系爭遺產,而系爭遺產查無不能分割情事,且全體繼承人亦
    未達成分割協議等節,有如前述,則原告主張A11怠於行使
    遺產分割請求權致原告無法執行受償,應屬有據,為保全其
    債權,本件原告代位A11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判決分割系爭
    遺產,自無不合。
 ㈢又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定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
    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
    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
    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
    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
    ,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
    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
    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4條第1項、第2
    項、第3項分別明定。而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
    ,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仍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
    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公平裁量。關於
    系爭遺產之分割方法,原告主張A11及被告A09、A10及高雄
    榮服處應就被繼承人A01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依分割方
    法欄所示方法分割一節,經被告高雄榮服處到庭表示沒有意
    見(本院卷四第23頁),而其餘被告則迄未提出任何方案或
    意見,從而,本院認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尚屬公平適當,亦
    不損害債務人權利,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依民法第242條、第116
    4條規定,請求本院准許其代位A11分割系爭遺產,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末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
    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
    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代位A11請求分割遺產,兩造互蒙其利,如僅由敗
    訴之被告負擔,顯失公平,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原告依附表二
    編號4所示A11之應繼分比例負擔,餘由被告A09、A10及高雄
    榮服處各按其等應繼分比例分擔,始為公平,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第385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淑美
 
附表一:被繼承人A01之遺產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分割方法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面積24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 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68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30/0000000 ) 同上 3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面積11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0) 同上 4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10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0) 同上 5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面積9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0) 同上 6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面積7,31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0) 同上 7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面積8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0) 同上 8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面積2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0) 同上 9 存款 鳳山三民路郵局1萬3,415元 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10 存款 鳳山區農會5萬5,661元   同上 11 投資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309股) 以變賣方式分割,所得價金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12 投資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7股) 同上 13 投資 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1股) 同上 14 投資 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2股) 同上 15 投資 大魯閣纖維股份有限公司(172股) 同上 16 投資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19股) 同上 17 投資 佳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56股 ) 同上 18 投資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316股) 同上 19 投資 兆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180股) 同上 20 投資 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6股) 同上 21 投資 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8股) 同上 22 投資 美吾華股份有限公司(25股) 同上 23 投資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股 ) 同上 24 投資 京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73股 ) 同上 25 投資 希華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7股) 同上 26 投資 創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9股) 同上 27 投資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108股 ) 同上 28 投資 揚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股) 同上 29 投資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73股) 同上 30 投資 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54股) 同上 31 投資 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254股) 同上 32 投資 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316股) 同上 33 投資 正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16股) 同上 34 投資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64股) 同上 35 投資 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142 股)            同上 36 投資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29股) 同上 37 投資 晶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38股) 同上 38 投資 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4股) 同上 39 投資 仕欽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15股) 同上 40 投資 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38股) 同上 41 投資 源益農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511股) 同上 42 投資 三富(500股)   同上 43 投資 大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40股) 同上 44 投資 台橡股份有限公司(759股) 同上 45 投資 台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股) 同上 46 投資 東訊股份有限公司(506股) 同上 47 投資 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1股) 同上 48 投資 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30股) 同上 49 投資 寶祥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730股) 同上 50 投資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102股 ) 同上 51 投資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109股 ) 同上 52 投資 訊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1股) 同上 53 債權 對張○紀之8萬9,842元  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54 債權 對張○瑞之3萬3,690元   同上 55 債權 對張○福之3萬3,690元 同上 56 債權 對張○長之3萬3,690元 同上 57 債權 對張○財之3萬3,690元 同上 58 債權 對張○征之1萬9,083元 同上 59 債權 對張○華之9,541元   同上 60 債權 對劉○之2,196元 同上 61 債權 對劉張○玉之8,785元  同上 62 債權 對張○貞之1萬4,409元 同上 63 債權 對張○吉之1萬4,409元 同上 64 債權 對張陳○雪之1萬4,409元 同上 65 債權 對張○雄之4,390元  同上 66 債權 對張○輝之4,390元  同上 67 債權 對張○桂之2萬350元   同上 68 債權 對張○雄之1萬3,569元  同上 69 債權 對黃○葏之1萬2,719元 同上 70 債權 對張○銘之1萬2,719元 同上 71 債權 對張○誠之6,359元   同上 72 債權 對張○逞之6,359元   同上 73 債權 對張○偉之1萬2,719元 同上 74 債權 對張○忠之15萬4,406元  同上 75 債權 對張○田之8萬7,552元  同上 76 債權 對張○上之6,734元 同上 77 債權 對張○瑞之1萬580元   同上 78 債權 對吳張○娥之7,694元   同上 79 債權 對張○琴之6萬1,324元   同上 80 債權 對張○進之6萬5,415元 同上 81 債權 對張○壹之1萬1,545元   同上 82 債權 對張○春之1萬1,545元  同上 83 債權 對張○鉛之1萬1,545元  同上 84 債權 對張○禎之2萬1,830元 同上 85 債權 對張○生之2萬1,830元 同上 86 債權 對張○承之1萬9,103元 同上 87 債權 對張○坤之8萬2,953元  同上 88 債權 對張○惠之6萬1,455元  同上 89 債權 對張○靜之4萬165元   同上 90 債權 對張○瑋之2萬82元  同上 91 債權 對張○婷之2萬82元  同上 92 債權 對張○勳之2萬82元  同上 93 債權 對邱○貞之5,019元 同上 94 債權 對張○恩之5,019元 同上 95 債權 對張○群之5,019元 同上 96 債權 對張○涵之5,019元 同上 97 債權 對張○郎之27萬9,979.31元 同上 98 債權 對張○芬之1,690元   同上 99 債權 對張○蘭之1,690元  同上 100 債權 對張○琴之1,690元  同上 101 債權 對江張○珠之1,690元   同上 
附表二:
編號 姓名 應繼分比例 1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務處(即A02之遺產管理人) 1/4 2 A09 1/4 3 A10 1/4 4 A11(被代位人)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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