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 選任遺產管理人(2025-09-24)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24
案號:司繼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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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補字第427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丙○○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甲○○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
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
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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