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 選任遺產管理人(2025-09-22)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22
案號:司繼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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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補字第426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丙○○
一、上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繳
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所定丁類家事
事件,且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
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
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程
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
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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