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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YV 分割遺產(2026-06-10)

一般民事糾紛 KSYV 2026-06-10 案號:家繼簡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OOO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OOO  


            OOO  


            OOO



            O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
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6,93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查上訴人即原審被告A08提起本件上訴,自形式上觀之,為
    有利於共同訴訟人之行為,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
    規定,其上訴效力及於原審同為被告而未上訴之A09、A10、
    OOO、A00000012,故併列其等為視同上訴人,合先敘明。
二、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
    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
    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而請求分
    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
    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就此種事件上訴時,
    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
    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551號裁
    定意旨參照)。再者,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
    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
    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
    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
    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80號裁定意旨參照)
    。
三、上訴人即被告A08對於本院民國115年5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二審裁判費。有關二審裁判費部分,依
    前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上訴人即被告A08提出上訴之上訴
    利益額,仍以被上訴人即原告A003、A04、A05起訴時本院核
    定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標準,而本件被上訴人即原告起訴時被
    繼承人遺產總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61,718元,因被上訴
    人即原告應繼分比例為5分之3,故訴訟標的價額為利益為33
    7,030元(計算式︰561,718元×3/5=337,030元,小數點以後
    捨去),核定上訴二審裁判費為6,930元,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補繳裁判費6,930元,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誠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