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 代位分割遺產(2026-04-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7 案號:家繼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8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楊紋卉  
被      告  OOO
            OOO
      OOO
      OOO
      OOO
      OOO
      OOO
      OOO
      OOO
兼被代位人
即受告知人  OOO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OOO為被告A08(民國114年2月11日死亡)之承受訴訟人
,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
  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
  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
  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
    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
    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
  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
    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
    。如當事人不為承受訴訟之聲明,則應由原法院依民事訴訟
    法第178條規定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
二、查本件被告A08(民國114年2月11日死亡),於本院114年2
    月27日宣示判決前死亡,其繼承人為王偉庭,有渠等戶籍謄
    本附卷可稽,並有原告提出本院無受理拋棄繼承事件民事無
    訛。茲被告A08因死亡致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且本件判決書
    尚未合法送達被告A08之合法繼承人,為使本案訴訟程序能
    合法續行,故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等繼承人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誠億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