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 代位分割遺產(2026-04-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7
案號:家繼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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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8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楊紋卉
被 告 OOO
OOO
OOO
OOO
OOO
OOO
OOO
OOO
OOO
兼被代位人
即受告知人 OOO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OOO為被告A08(民國114年2月11日死亡)之承受訴訟人
,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
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
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
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
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
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
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
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
。如當事人不為承受訴訟之聲明,則應由原法院依民事訴訟
法第178條規定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
二、查本件被告A08(民國114年2月11日死亡),於本院114年2
月27日宣示判決前死亡,其繼承人為王偉庭,有渠等戶籍謄
本附卷可稽,並有原告提出本院無受理拋棄繼承事件民事無
訛。茲被告A08因死亡致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且本件判決書
尚未合法送達被告A08之合法繼承人,為使本案訴訟程序能
合法續行,故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等繼承人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誠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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