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STA 交通裁決(2026-06-04)
其他/待認定
KSTA
2026-06-04
案號: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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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5年度交字第596號
原 告 漢程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豐文
訴訟代理人 許菀珆
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張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起訴時應按件徵收新臺幣300元裁判費,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復按原告之訴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定有明文,此依同
法第237條之9準用同法第236條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適用
之。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1
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
已於115年5月13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可佐(本院卷第61
頁)。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多元化
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附卷可憑(本院卷第
63至67頁)。是原告未依限補正,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原告起訴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儀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