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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2025-09-02)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2025-09-02 案號: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京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5號
聲  請  人  曾秀華  
代  理  人  吳淑靜律師
相  對  人  京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天贊  
代  理  人  柯尊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156號)
,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156號履行契約事件於民國114年6月
2日、同年7月14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
    ,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
    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
    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
    應予許可;另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
    、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法院
    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156號履行契約事
    件,於民國114年6月2日、同年7月14日準備程序期日開庭之
    錄音光碟,其理由為筆錄漏未記載其訴訟代理人陳述之意見
    ,為維護當事人權益,故有聲請之必要等語。經查,依聲請
    人所稱交付錄音光碟之上開理由觀之,應符合其為主張或維
    護法律上利益之要件,故依上開條文規定,其聲請交付如主
    文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
    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並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均併敘明。
三、爰依上開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賴璽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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