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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HV 假扣押聲明異議(2026-01-02)

其他/待認定 KSHV 2026-01-02 案號:抗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271號
抗  告  人  鍾清靜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鍾永科即鍾王錦雲承受訴訟人等間假扣聲
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本院114年度抗字第
271號駁回其聲明承受訴訟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徐彩芳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