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SHV 假扣押聲明異議(2026-01-02)
其他/待認定
KSHV
2026-01-02
案號:抗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271號
抗 告 人 鍾清靜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鍾永科即鍾王錦雲承受訴訟人等間假扣聲
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本院114年度抗字第
271號駁回其聲明承受訴訟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徐彩芳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