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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HV 假扣押聲明異議(2025-12-18)

其他/待認定 KSHV 2025-12-18 案號:抗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271號
聲  明  人  鍾清靜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王舜信律師
上列聲明人與鍾永科即鍾王錦雲承受訴訟人等間假扣押聲明異議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認
    其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
    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人以相對人鍾王錦雲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死亡,
    致訴訟當然停止,聲明人為鍾王錦雲之繼承人,聲明承受訴
    訟。然本件係聲明人請求對鍾王錦雲為假扣押事件,鍾王錦
    雲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全事聲字第4號駁回其異議之
    裁定提起抗告後,於114年10月2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鍾永
    科、鍾清香、鍾清美及聲明人,均未拋棄繼承,有繼承系統
    表、戶籍謄本及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
    稽(本院卷第147至157、179頁),則屬於對造當事人之聲
    明人,關於原應承受鍾王錦雲之訴訟上地位,應認為有訴訟
    上對立之關係而不存在,自非得為承受,故聲明人聲明承受
    鍾王錦雲之訴訟,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聲明人無從以承
    受鍾王錦雲之訴訟為由,撤回本件抗告,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徐彩芳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