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2025-12-05)
勞資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2025-12-05
案號:勞上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上字第43號
上 訴 人 關松屏
訴訟代理人 邵允亮律師
複代理人 張倍豪律師
上 訴 人 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一中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13年9月1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36號第一審
判決各自提起上訴,本院於114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駁回關松屏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
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均廢棄。
二、前項廢棄部分,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關松屏新臺
幣貳佰玖拾玖萬壹仟玖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三月
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命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應提繳之金
額超過新臺幣壹萬零參佰玖拾伍元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宣
告,暨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均廢棄。
四、前項廢棄部分,關松屏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均駁回。
五、關松屏及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之其餘上訴均駁回。
六、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關松屏負擔五分之二,餘由中鋼運通
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七、本判決第二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如以新臺幣貳佰玖拾玖萬壹仟玖佰伍拾柒元為關松屏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鋼運通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已變更為黃一中,經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㈡第261至266
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關松屏起訴主張:
㈠關松屏於民國85年11月14日受中鋼運通公司僱傭為船員,至1
04年7月12日屆齡退休,經中鋼運通公司於104年9月13日回
聘為船員,約定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80,220元、津貼25
,820元、固定加班35,785元、特別獎金㈠88,870元,合計230
,695元。關松屏於109年8月10日發生職業災害,受有右手多
處切割傷、右第五指遠端開放性骨折、右拇指伸肌腱部分裂
傷、右第二伸肌腱、手指神經及關節囊斷裂等傷勢(下稱系
爭職災),經2年醫療期間,仍遺存手指機能失能之情,右手
不復職災前靈敏有力,緊握維修工具亦有難度,經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審定屬第9等級失能程度而發給失
能給付641,214元、傷病給付534,040元。
㈡兩造間僱傭契約屬不定期契約,自關松屏發生職災時起至後
續2年之醫療期間,兩造間僱傭契約繼續存在,中鋼運通公
司負有給付原領工資予關松屏之義務,惟中鋼運通公司僅按
月給付141,825元,未加計特別獎金㈠88,870元,共計短付2,
132,880元,而依兩造間「船員待遇支給要點」4.1、4.2、4
.3關於特別獎金㈠、久任獎金、有給年休獎金等項目,皆係
關松屏提供勞務而獲得之報酬,應列入原領工資差額、殘廢
補助及損害賠償等計算基數內,關松屏自得依船員法第43條
、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59條第2款、兩造僱傭契約
第17條第5項,請求中鋼運通公司給付原領工資差額2,132,8
80元。又關松屏因職災已支出醫療費用14,491元,亦得依船
員法第41條、勞基法第59條第1款、兩造間僱傭契約第17條
第5項,請求中鋼運通公司給付醫療費用14,491元。另關松
屏因職災經勞保局核定為第9級失能,殘廢等級乘數為9又2/
3月,依在船最後3個月之平均工資298,146元,關松屏自得
依兩造間僱傭契約第30條,請求中鋼運通公司給付殘廢補助
金2,882,078元。以上金額共計5,029,449元。
㈢中鋼運通公司於104年9月13日至109年8月10日之期間,未依
法申報關松屏薪資暨提繳足額勞工退休金,經關松屏向勞保
局檢舉,勞保局逕予調整關松屏之勞工退休金月提繳級距為
15萬元,並命中鋼運通公司補繳10,215元至關松屏勞工退休
金專戶,惟勞保局就關松屏薪資並未全盤逕予調整,中鋼運
通公司未依法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至關松屏專戶之損失,尚
有差額10,395元。又關松屏於上開期間本得自行提繳勞工退
休金412,200元,因中鋼運通公司上開不法行為導致僅得提
繳391,590元,關松屏受有20,610元之差額損害。另中鋼運
通公司於關松屏醫療期間依法負有給付原領工資之補償義務
,亦負有依原領工資對應之勞工退休金月提繳數額,關松屏
工資230,695元對應勞工退休金月提繳級距月提繳工資為15
萬元,中鋼運通公司自109年8月11日起至111年8月10日止應
提繳勞工退休金216,000元。以上金額共計247,005元。爰依
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31條第1項、勞退條例施
行細則第10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請求中鋼
運通公司提繳247,005元至關松屏設於勞保局之勞工退休金
個人專戶。聲明:㈠中鋼運通公司應給付關松屏5,029,449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㈡中鋼運通公司應提繳247,005元至關松屏設於勞
保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中鋼運通公司則以:
㈠關松屏受僱於中鋼運通公司,從事船員工作,被指派在通華
輪服務,該船舶往來花蓮高雄間,以載運石料為主,關松屏
簽有108年7月16日起為期10個月之船員定期僱傭契約,且於
將屆滿10個月航程期間之109年5月1日親簽合約期滿之下船
申請書,因中鋼運通公司尚未覓得擔任輪機長職位之新船員
,關松屏仍依原契約持續在通華輪服務,迄109年8月10日發
生職災無法提供勞務而在花蓮港下船就醫時,特定性航程已
結束,關松屏與中鋼運通公司間之僱傭契約於同日即終止。
縱認航程結束應以通華輪返回關松屏上船之港口為準,該次
航程於109年8月13日返抵高雄港,兩造間僱傭契約至遲於10
9年8月13日終止。中鋼運通公司於僱傭契約終止後,並無補
償關松屏原領工資及依勞退條例按月為關松屏提繳退休金之
義務。
㈡依勞保局112年4月13日保職簡字第111021E93755號函文所示
,關松屏病歷記載於110年10月4日復健,再職能復健6至8週
後,應可適應並恢復工作能力,故同意傷病給付至110年11
月29日止,本件醫療期間至多僅能計至110年11月29日止,
逾此日期非屬醫療期間。又關松屏於發生職災時,係擔任輪
機長,依其當時有效之船員適在證書記載,其為一等輪機長
,專長為「控制船舶操作及船上人員管理」、「輪機工程」
、「電機、電子及控制工程」、「保養及維修」等項目,皆
屬「管理級」,而非「操作級」操作人員。船員專業訓練合
格證書固記載關松屏應接受「救生艇筏及救難艇操縱」、「
進階滅火」、「基本安全訓練(包含人員求生技能,防火及
基礎滅火、基礎急救、人員安全及社會責任)」等訓練,然
關松屏均未提出其有參加前開訓練,因其右手傷勢致無法取
得合格證書之證據。另海上求生技能與滅火技能訓練均需由
多位船員共同演練、實作之技能,並非如關松屏所稱因受有
職災,單獨無法通過海上求生技能與滅火技能等訓練,致無
法勝任原有輪機長工作。
㈢兩造僱傭契約第30條與船員法第44條第1項之用語並無不同,
僱傭契約第30條約定之「平均薪資」自應採與船員法第44條
相同之文義解釋,在計算殘廢補償金時,應無須將特別獎金
㈠、久任獎金、有給年休獎金計入,關松屏薪資應為每月80,
220元、航行津貼(補貼)每月25,820元、固定加班費每月35
,785元,合計141,825元,依兩造僱傭契約第30條附表所載
,殘廢等級第9級應發給殘廢補助金以原薪津9又2/3個月計
,核算為1,370,975元。又中鋼運通公司原應給付關松屏因
職災所支出醫療費用14,491元,惟關松屏已向勞保局領得傷
病給付534,040元、失能給付641,214元,關松屏所請求殘廢
補助金及醫療費用自應先以該等數額為抵充。
㈣因兩造間之僱傭定期契約業於109年8月10日終止,中鋼運通
公司自此日後即無工資補償義務,惟中鋼運通公司出於對法
令之誤認,自109年8月11日起迄111年8月10日止,按月給付
關松屏薪資(內含薪資、津貼、固定加班費、生日禮金、佳
節禮金)共計3,417,920元,故關松屏溢領3,417,920元,中
鋼運通公司自得依民法第179條請求關松屏返還並於本件訴
訟為抵銷,經抵銷後,中鋼運通公司已無餘額再為給付,關
松屏請求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四、原審判決中鋼運通公司應給付關松屏210,212元本息,及提
繳215,595元至關松屏於勞保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並
依職權為假執行及附條件免假執行之宣告,駁回關松屏其餘
之訴。兩造各就其受敗訴部分不服,各自提起上訴。關松屏
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關松屏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中
鋼運通公司應再給付關松屏4,819,237元,及自112年3月3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上開廢棄部
分,中鋼運通公司應再提繳31,410元至關松屏於勞保局之勞
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中鋼運通公司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中
鋼運通公司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關松屏在第一審之
訴駁回。兩造答辯聲明均為:對造上訴駁回。
五、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㈡第114至115頁):
㈠關松屏於85年11月14日起即受中鋼運通公司僱傭為船員,關
松屏於104年7月12日因年齡屆至退休並有請領勞工保險老年
給付,嗣於104年9月13日經中鋼運通公司回聘而僱傭為船員
,約定每月「薪資」為80,220元、「津貼」為25,820元、「
固定加班費」為35,785元。另關松屏薪資中領取「特別獎金
㈠」為88,870元,中鋼運通公司給付依據係原證9之「船員待
遇支給要點」。
㈡關松屏於109年8月10日發生職災,受有右手多處切割傷、右
第五指遠端開放性骨折、右拇指伸肌腱部分裂傷、右第二伸
肌腱、手指神經及關節囊斷裂等傷勢,並支出醫療費用14,4
91元。
㈢關松屏因系爭職災而受領勞工保險傷病給付534,040元,並經
勞保局認定為第九級失能而核發失能給付641,214元。
㈣中鋼運通公司自關松屏受有職災後仍持續每月給付其「薪資
」為80,220元、「津貼」為25,820元、「固定加班費」為35
,785元,至111年8月止。
㈤中鋼運通公司因未足額提繳關松屏之勞工退休金而遭勞保局
以112年3月31日保退三字第11260027271號函令補足,其已
為關松屏補提繳勞工退休金10,215元。
㈥本院112年度勞上更一字第2號判決、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
第1113號裁定認定特別獎金㈠為勞基法第2條第3款所定工資
,特別獎金㈠可以列入舊制退休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之計算
。
㈦關松屏領取之特別獎金㈠金額,每月固定為88,870元。
㈧如認特別獎金㈠為工資,並採按月計算每月應補提繳勞工退休
金金額之方式計算,則關松屏於104年9月13日至109年8月10
日每月工資總額230,695元,提繳工資級距150,000元,扣除
中鋼運通公司已補繳勞工退休金10,215元,尚應補提繳之勞
工退休金金額為10,395元。
㈨如認特別獎金㈠、久任獎金、有給年休獎金非薪津,關松屏在
船最後3個月平均薪津為141,825元。
㈩若不計入特別獎金㈠,關松屏於不能工作期間每月工資補償金
額為141,825元。
如認特別獎金㈠、久任獎金、有給年休獎金非薪津,關松屏系
爭職災為殘廢第9等級,依兩造間定期僱傭契約第30條約定
,可請領殘廢補助金1,370,975元。
關松屏可請求中鋼運通公司給付職災醫療費用14,491元。
六、本件爭點:
㈠特別獎金㈠是否屬船員法所定「薪津」範疇?
㈡關松屏得否請求中鋼運通公司給付職災發生後2年期間加計特
別獎金㈠之薪津差額2,132,880元?
㈢關松屏得否請求中鋼運通公司給付殘廢補助金2,882,078元?
㈣關松屏得否請求中鋼運通公司給付醫療費用14,491元?
㈤關松屏得否請求中鋼運通公司提繳勞工退休金247,005元至其
勞工退休金專戶?
㈥關松屏向勞保局請領之職災傷病給付、失能給付,可否自中
鋼運通公司應給付之金額中扣除?
㈦中鋼運通公司以關松屏溢領薪資3,417,920 元(僱傭契約期
滿不得領薪、固定加班費不應計入原領工資範圍、年節禮金
),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主張抵銷,有無理由?
七、本院判斷:
㈠特別獎金㈠屬船員法所定「薪津」範疇。
⒈按「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
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中央法
規標準法第16條定有明文,此即「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然依上開規定,普通法與特別法關係的成立,必須二種以
上法律就同一事項均有規定,且其規定內容不同,始有比較
普通法與特別法適用其一之必要,且二法律間縱存有普通法
與特別法關係,但特別法規定如有不足或未規定時,仍應依
普通法規定予以補充適用。次按「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
,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
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雇主與勞
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勞基法
第1條定有明文。惟為保障船員權益,維護船員身心健康,
加強船員培訓及調和勞雇關係,促進航業發展等,於88年6
月23日制定公布船員法,針對船員之資格、船員雇用、勞動
條件,與福利包括薪津、傷病、撫卹、退休及保險等勞動條
件為規範,與勞基法係適用全體勞動關係所為之一般性規定
不同,應屬勞基法之特別法。是於船員法施行後,船員法對
勞基法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依前揭說明,
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固應優先適用船員法,然勞基
法對於船員法未規定且其適用並無矛盾之事項,自仍得依勞
基法相關規定予以補充適用,俾維護勞工之基本權益。
⒉查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
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
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
均屬之。所謂「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者,係指符合「勞務
對價性」而言,所謂「經常性之給與」者,係指在一般情形
下經常可以領得之給付。判斷某項給付是否具「勞務對價性
」及「給與經常性」,應依一般社會之通常觀念為之,其給
付名稱為何,尚非所問。又船員法第2條第12款至第17款規
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十二、薪資:指船員於正常
工作時間內所獲得之報酬。十三、津貼:指船員薪資以外之
航行補貼、固定加班費及其他名義之經常性給付。十四、薪
津:包括薪資及津貼,薪資應占薪津總數額百分之50以上。
十五、特別獎金:包括特別工作而獲得之報酬、非固定加班
費、年終獎金及因雇用人營運上獲利而發給之獎金。」是分
別針對船員的「薪資」、「津貼」、「薪津」、「特別獎金
」予以立法定義,並沒有特別規定要以此取代勞基法第2條
第3款所稱工資定義。立法者考量「船員在船上工作性質與
陸上工作差異很大,具離家性、海上航行危險性及航行輪班
等特性,故國際上對船員之報酬除薪資外,多以航行津貼、
固定加班費予以補償,且船上偶有臨時性之工作如原屬碼頭
工人工作之掃艙、裝卸貨、甲板貨固定及部分國家港口之特
殊規定所產生之額外工作,均以特別獎金方式發給,故船員
報酬結構與勞動基準法所定工資結構不同,爰依現行船員報
酬內涵及國際慣例,明定船員報酬結構」(立法理由參照)
,而於船員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船員之報酬包含薪津及
特別獎金」,可見立法者只是基於船員工作性質與陸上工作
不同,而明文規定船員的「報酬結構」包括薪津及特別獎金
,並說明船員的「報酬結構」與勞基法的「工資結構」不同
而已。衡以船員法第2條將報酬結構分為「薪資」、「津貼
」、「特別獎金」3項,然勞基法第2條就工資結構僅列「工
資」1項,另於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款規定:「本法第
2條第3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
外之給與...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
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
非經常性獎金。」將上揭規定對照以觀,船員法之「薪資」
及「津貼」,應與勞基法第2條第3款之「工資」定義相同,
均具「勞務對價性」及「給與經常性」,而船員法之「特別
獎金」,因非固定性,不具「給與經常性」,即屬勞基法施
行細則第10條第2款規定之「獎金」。
⒊又關松屏薪資中領取「特別獎金㈠」為88,870元,中鋼運通公
司給付依據係原證9之船員待遇支給要點,且關松屏領取之
特別獎金㈠金額,每月固定為88,870元,又另案之本院112年
度勞上更一字第2號判決、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113號
裁定認定特別獎金㈠為勞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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