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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2026-04-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2026-04-14 案號:金上更一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更一字第1、2、3、4、5號
上  訴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上  訴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上  訴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上  訴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
            吳岳龍律師
上  訴  人  許銘陽  

            彭信蒼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沈名昀律師
上  訴  人  夏雯霖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廖健君律師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守煌律師
            陳盈芝律師
被上訴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
            吳岳龍律師
被上訴人    陳慶男  


            梁耕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建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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