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2026-04-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2026-04-14
案號:金上更一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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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更一字第1、2、3、4、5號
上 訴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上 訴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上 訴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上 訴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
吳岳龍律師
上 訴 人 許銘陽
彭信蒼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沈名昀律師
上 訴 人 夏雯霖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廖健君律師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守煌律師
陳盈芝律師
被上訴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
吳岳龍律師
被上訴人 陳慶男
梁耕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建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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