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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HV 假扣押聲明異議(2025-12-18)

其他/待認定 KSHV 2025-12-18 案號:抗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271號
抗  告  人  鍾清香(即鐘王錦雲之繼承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鍾清靜間假扣押聲明異議事件,應命承受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鍾清香為抗告人鍾王錦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
    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鍾王錦雲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鍾
    永科、鍾清香、鍾清美及鍾清靜,且無拋棄繼承情事,有繼
    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
    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47至157、179頁)。茲因鍾清靜為本
    件相對人,依法不得承受鍾王錦雲之訴訟,鍾永科、鍾清美
    均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鍾清香迄今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爰依上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鍾清香承受訴訟,並
    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徐彩芳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