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SHV 假扣押聲明異議(2025-12-18)
其他/待認定
KSHV
2025-12-18
案號:抗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271號
聲 明 人 鍾清靜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王舜信律師
上列聲明人與鍾永科即鍾王錦雲承受訴訟人等間假扣押聲明異議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認
其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
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人以相對人鍾王錦雲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死亡,
致訴訟當然停止,聲明人為鍾王錦雲之繼承人,聲明承受訴
訟。然本件係聲明人請求對鍾王錦雲為假扣押事件,鍾王錦
雲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全事聲字第4號駁回其異議之
裁定提起抗告後,於114年10月2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鍾永
科、鍾清香、鍾清美及聲明人,均未拋棄繼承,有繼承系統
表、戶籍謄本及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
稽(本院卷第147至157、179頁),則屬於對造當事人之聲
明人,關於原應承受鍾王錦雲之訴訟上地位,應認為有訴訟
上對立之關係而不存在,自非得為承受,故聲明人聲明承受
鍾王錦雲之訴訟,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聲明人無從以承
受鍾王錦雲之訴訟為由,撤回本件抗告,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徐彩芳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