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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拆除地上物等(2025-11-26)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2025-11-26 案號:上易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易字第101號
抗  告  人  周俊源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除地上物
等事件,對於民國114年11月4日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101號民事
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抗告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另依民國114年1月1日修正生效之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4條第2項規定,抗告裁判費提高為新臺幣(下同)1,500
    元。
二、本件抗告人於114年11月16日對114年11月4日本院114年度上
    易字第101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抗告費1,500元
    ,茲依首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張琬如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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