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KSHM 損害賠償(2026-05-28)

一般民事糾紛 KSHM 2026-05-28 案號:附民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95號
原      告  鄭茂勳

被      告  陶家慶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5年度上訴字第515號),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
    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附帶民事訴訟,係指因犯罪
    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以請求
    回復其損害之程序,故提起是項訴訟須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
    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且須以刑事訴訟程序
    之存在為前提。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附帶民事訴
    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固兼及於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
    之人,惟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
    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
    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否則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難謂為
    合法。
二、經查:本件原告鄭茂勳於民國115年4月13日具狀以陶家慶為
    被告(下稱被告)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查
    原審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1444號(下稱原審
    刑事判決)固然認定被告、同案被告劉安芮分別向原告行騙
    而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惟檢察官僅就同案被告劉
    安芮附表編號1部分量刑提起上訴(即本院115年度上訴字第
    515號),並未就被告部分同時提起上訴,故被告並非「本
    案」之刑事被告,且原審刑事判決及本院115年度上訴字第5
    15號復均未認定被告與同案被告劉安芮係共犯關係而為共同
    侵權行為人,則被告既非本案刑事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
    責任之人,原告即不得於「本案刑事程序」對被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其訴並非合法。揆諸上揭規定,原告就被告附帶
    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李貞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璽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