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SHM 假釋付保護管束(2026-06-10)
其他/待認定
KSHM
2026-06-10
案號:聲保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鄧新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新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新福前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罪,分別經本院裁定應執行11年6月、5年(嗣均經最高法院裁定 抗告駁回)及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於民國115年6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73號、104年度上易字第58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 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戴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