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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HM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2026-06-11)

其他/待認定 KSHM 2026-06-11 案號:聲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致豪



上列受刑人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1日裁
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備註欄」內
關於「(執行案號為)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267號」之記載
,應更正為「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269號」。
  理 由
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
,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裁
定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明顯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裁定本
旨,參照前述法文規定,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莊珮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方柔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