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SHM 損害賠償(2026-05-28)
一般民事糾紛
KSHM
2026-05-28
案號:附民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95號
原 告 鄭茂勳
被 告 陶家慶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5年度上訴字第515號),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
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附帶民事訴訟,係指因犯罪
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以請求
回復其損害之程序,故提起是項訴訟須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
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且須以刑事訴訟程序
之存在為前提。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附帶民事訴
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固兼及於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
之人,惟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
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
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否則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難謂為
合法。
二、經查:本件原告鄭茂勳於民國115年4月13日具狀以陶家慶為
被告(下稱被告)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查
原審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1444號(下稱原審
刑事判決)固然認定被告、同案被告劉安芮分別向原告行騙
而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惟檢察官僅就同案被告劉
安芮附表編號1部分量刑提起上訴(即本院115年度上訴字第
515號),並未就被告部分同時提起上訴,故被告並非「本
案」之刑事被告,且原審刑事判決及本院115年度上訴字第5
15號復均未認定被告與同案被告劉安芮係共犯關係而為共同
侵權行為人,則被告既非本案刑事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
責任之人,原告即不得於「本案刑事程序」對被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其訴並非合法。揆諸上揭規定,原告就被告附帶
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李貞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璽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