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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HM 假釋付保護管束(2026-06-10)

其他/待認定 KSHM 2026-06-10 案號:聲保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新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新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新義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6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09號),爰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
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戴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