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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HM 假釋付保護管束(2026-06-10)

其他/待認定 KSHM 2026-06-10 案號:聲保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鄧新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新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新福前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罪,分別經本院裁定應執行11年6月、5年(嗣均經最高法院裁定
抗告駁回)及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於民國115年6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73號、104年度上易字第58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
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戴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