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SHM 假釋付保護管束(2026-06-10)
其他/待認定
KSHM
2026-06-10
案號:聲保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子毅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 度執聲付字第2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子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子毅前犯偽造文書等罪,本院裁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21年2月,嗣經最高法院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後移送執 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6月9日核准假釋 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年度上訴字 第82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 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戴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