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SHM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2026-06-11)
其他/待認定
KSHM
2026-06-11
案號:聲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致豪 上列受刑人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1日裁 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備註欄」內 關於「(執行案號為)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267號」之記載 ,應更正為「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269號」。 理 由 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 ,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裁 定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明顯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裁定本 旨,參照前述法文規定,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莊珮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方柔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