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SHM 詐欺等(2026-06-08)
刑事相關(公司角色待確認)
KSHM
2026-06-08
案號:上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上訴字第10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康家耀(HONG JIA YIAO) 馬來西亞籍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
第616號,中華民國115年1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高雄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678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康家耀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
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
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
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
、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康家耀(HONG JIA YIAO) 因詐欺等案件,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4年度審訴字第616號判決後,上訴人
於法定期間之民國115年2月11日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狀,僅
稱「不服原審判決,於法定期間依法提起上訴,上訴之理由
於開庭時當面陳述之,較為詳細」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
,至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具體上訴
理由之理由書,且未經原審命其補正,爰依上述規定,限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即依法判決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璽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