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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消費款(2026-04-2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9 案號:雄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993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被      告  謝惟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次按以一
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
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2項亦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754元(含債權總額43,284元及其中本
金42,912元自民國115年1月1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同月25日已發生
之利息47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算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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