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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不當得利(2026-04-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7 案號:雄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940號
原      告  楊美蕙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
000號之所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
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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