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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4-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7 案號:雄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904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李佑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次按以一訴
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
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2項亦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70,112元(含債權總額58,141元及其中本金
52,289元自民國113年7月27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2月11日已
發生之利息11,97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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