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4-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7
案號:雄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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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893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愿靜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9日核發115年度司促字第37
17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5年3月17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
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13,8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經扣
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260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依法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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