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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4-2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0 案號:雄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82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陳麒元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5
年度司促字第3303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按民國(下同)112年12月1日
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
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
,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是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
應給付新台幣(下同)8萬6,596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依
上開說明及規定,應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2月24日(見民事
支付命令聲請狀上電子遞狀日)止之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應為8萬6,65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附表一
編號 本金 (新台幣)    利息計算期間 (民國) 週年利率   1 2萬8,524元 115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10.75%   2 5萬4,207元 115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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