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3-3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31
案號:雄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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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74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魏敬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次按以一訴
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
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2項亦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42,177元(含債權總額42,027元及其中本金
39,087元自民國115年1月6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同月25日已發生之
利息15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算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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