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4-1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3
案號:雄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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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60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尤霞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8,4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500元,扣除已繳之500元,原告尚應補繳1,000元。㈡提出民事起
訴狀及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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