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3-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7
案號:雄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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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434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喬立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3日核發115年度司促字第559號支付命
令,該命令於同年月20日寄存於被告住所地派出所,於同年月00
日生送達效力,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又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
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而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96,587元,及其中192
,992元自113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則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請求金額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115
年1月6日止(見支付命令聲請狀尾電子遞狀日)之利息,其訴訟
標的金額應為206,554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43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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