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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2026-03-0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06 案號:雄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306號
原      告  林憶螢  
被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惟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持有本院115年度司票字第627號
裁定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其中本金3萬5,081元及利息債權
對原告不存在,是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金額及計算至本件起訴
日前1日止之利息為據,核定為3萬5,72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已繳納裁
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3萬5,081元 1 利息 3萬5,081元 114年12月9日 115年1月19日 (42/365) 16% 645.87元  小計       645.87元 合計        3萬5,7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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