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SEV 損害賠償(2026-05-28)
一般民事糾紛
KSEV
2026-05-28
案號:雄補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225號
原 告 謝○甯
法定代理人 宋○如
訴訟代理人 邱柏榕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張○安
兼法定代理人 李○祥
被 告 蔡○新
蔡○
陳○妍
張○堃
被 告 蔡○雯
被 告 廖○嘉
廖○○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
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
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
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
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
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
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
定之。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聲明第一至五項均請求不同被告連帶
給付新臺幣(下同)30萬元,訴之聲明第六項則為「前五項之給
付,被告如任一已為全部或一部給付者,其他人就其給付金額之
範圍內,免給付義務。」,足見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至第五項之
真意為不真正連帶債務,其訴訟標的價價額即為3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1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115年度雄救字第7號),則如經准予訴訟救助確定,
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
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又原告應盡速閱卷補正被告廖○嘉相關資料,附此敘
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