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SEV 損害賠償(交通)(2026-06-10)
一般民事糾紛
KSEV
2026-06-10
案號:雄補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541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余秉珩
被 告 顏宏任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宏任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79,235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