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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6-03-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30 案號:雄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3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鄭筠蓁  
            鄭暐蓁  
兼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許瓈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
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
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
併算其價額,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其請求於起訴前
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原告於民
國114年11月18日起訴請求被告應於繼承鄭任閔之遺產範圍內連
帶給付新臺幣(下同)90,216元,及其中84,596元自113年4月2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依前揭規定,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9,997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原告尚應補
繳1,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黃琬婷

​​​​​​​​附表:(小數位捨棄)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1 本金  90,216     90,216元 2 利息  84,596 113/4/29 114/11/18  (1+204/365) 15% 19,781元 小計       109,9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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