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SEV 履行契約(2026-06-10)
其他/待認定
KSEV
2026-06-10
案號:雄補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340號
原 告 羅雅馨
訴訟代理人 王俊智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煜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
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383,500元,及自民國113年5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依上開規定
,本件請求金額併計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5月13日止(見民事起
訴狀上收文章戳)之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422,008元(計
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9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5年
度雄救字第23號),則如經准予訴訟救助確定,於訴訟終結前,
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
助案件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