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1-1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6
案號:雄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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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09號
原 告 毛孩的彩虹天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意盛
訴訟代理人 吳俊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社團法人高雄市同志遊行聯盟協會等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第一項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
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
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
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
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
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
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參照
)。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社團法人高雄市
同志遊行聯盟協會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9,096元及
遲延利息。㈡被告吳家綺應給付原告199,096元及遲延利息。
㈢如被告其中一人已為給付,則另一被告就其給付數額範圍
內免為給付義務。」,其中第㈠、㈡項聲明為不真正連帶債務
關係,依前開見解,當屬主張之數項標的相互競合者,且其
訴訟標的金額均為199,09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
。
二、提出被告吳家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或可送達
被告吳家綺之居所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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