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SEV 給付和解金(2026-06-11)
一般民事糾紛
KSEV
2026-06-11
案號:雄簡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簡字第669號
原 告 鍾○○
被 告 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和解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5年5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1萬元,及自114年9月1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76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1萬元預供擔保,得
免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明知原告之配偶已婚,竟仍與其發生不當男
女關係,嚴重侵害原告之婚姻權益,並造成原告精神上之痛
苦,兩造遂於113年10月8日簽訂和解書(下稱系爭和解書),
約定被告應給付原告和解金20萬元,自113年12月15日起分
期付款,於每月15日給付1萬元,共計20期。詎被告僅履行9
期即未再支付,依系爭和解書第1條之約定,剩餘款項視為
全部到期。為此,爰依系爭和解書、民法第737條、第227條
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1萬
元,及自114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時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業已提出系爭和解書、匯款紀錄
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21頁),經核相符,而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說明,原告上
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則原告當可依系爭和解書、民法第73
7條、第227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和解金。
五、綜上所述,原告訴請被告給付11萬元及自被告實際遲延支付
第10期款項之翌日即114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係
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
免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訴訟費用負擔
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