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3-2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3-24 案號:雄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簡字第134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莊廣偉  
被      告  梁哲嘉即壹零遛酒居酒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5年3月
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2萬7,233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2,02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2萬7,233元預供擔
    保,得免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111年3月29日向原告借款30萬元,約定借
    款期間為5年,借款利率按原告放款基準利率加碼週年利率3
    .5%機動計息,如被告遲延履行時,除應按原約定借款利率
    計算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
    期超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未依
    約繳納本息,迄今尚積欠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
    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
    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本件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
    款借款契約、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授信約定書、放款戶
    資料一覽表查詢、歷史利率查詢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36
    頁),經本院審閱上開貸款申請文件,均與原告主張相符,
    且被告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加以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則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所命給
    付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宣告被告
    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訴訟費用
    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附表:
編號 借款金額 (新台幣) 餘欠本金 (新台幣) 利息起訖日 (民國) 週年利率     違約金 1 30萬元 5,490元 自114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6.81% 自114年11月15日起至115年5月14日止,按週年利率0.681%計算違約金,並自115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62%計算之違約金。 2  12萬1,743元 自114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6.81% 自114年8月15日起至115年2月14日止,按週年利率0.681%計算違約金,並自115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62%計算之違約金。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